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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财政局关于洛浦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能力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 和田地区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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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招标/采购单位:
***
项目进度
2024-07-02
中标 | 洛浦县财政局关于洛浦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能力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洛浦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能力提升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天津*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新疆乾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和田市迎宾路玉都花园 3 楼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 / /


*、基本情况

质疑投诉过程: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年6月5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6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年6月**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年6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采购需求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将产品专项性能检测报告、设备实物图片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实际是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将检测报告进行重复评审,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混乱。
投诉事项4:要求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的,提供产品(车辆及地埋式垃圾箱)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技术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要求制造商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 体系认证(质量、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的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标准缺乏合理性,评分标准考察的对象应为投标人而非制造商,该评分标准要求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其所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限定证书覆盖范围包含核心产品种类,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将客户评价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投诉事项6:将项目技术人员具有本项目相关汽车或机械或机电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将拟派人员近*年任意*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7:将投标方在项目所在地内已有自有或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设置为高分加分条件、将需要投标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置直属服务机构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将投标人承诺中标后** 个日历日内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应更侧重于供应商中标后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立和服务能力的提升,而非仅仅强调物理空间的设置。
投诉事项8:合同付款方式及财政资金支付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9:关于“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根据市场竞争的现场情况来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内容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针对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技术(参数)要求评分均载明了评审标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及供货、售后方案的评分项,均载明了评审标准,已经对评审标准进行量化和细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带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属于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是佐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材料,且机动车是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合理的,而且招标文件中“需提供本项目车辆由***及****认证的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测报告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均为评审依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的,提供产品(车辆及地埋式垃圾箱)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技术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提供技术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最高3 分。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未提供的不得分”。并非资格要求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业绩设置是针对所采购的产品,并不涉及“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号)第*条第**款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6,项目技术人员具有本项目相关汽车或机械或机电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作为评审依据未与采购需求对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7,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8,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的资金支付主体责任已经明确,对于实际支付情况也通过采购文件告知了投标企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9,本项目未设置标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我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令》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对招标文件现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质疑回复不规范问题,已约谈新疆乾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责令整改,将整改资料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资料报送我局。
 

*、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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