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
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招商
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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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部分。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九、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设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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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封闭运作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 1 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
作日止封闭运作。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A 类基金份额。封闭运
作期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十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LOF)的封闭运作期为 1 年,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运作的相关内容
均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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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LOF)或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商智星稳
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
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招
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FOF-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相应修订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FOF-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FOF-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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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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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者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和/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责任公司和/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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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LOF)”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当日)起至 1 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封闭运作(若 1 年后对应日不存在的,
则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 1 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相
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交易。封闭运
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招商智星稳
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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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系统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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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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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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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 1 年后
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封闭运作。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A
类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本基金转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 类基金份
额可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外申购与
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行,C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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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或 D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同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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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C 类基金份额仅通
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账户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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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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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内,在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
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招商智星稳健配
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转型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A 类基金份额停牌
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及转型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
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
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其他类
别的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 1 年后
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封闭运作。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1 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
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可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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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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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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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财产。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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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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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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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
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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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和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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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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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购、
申购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记录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
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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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
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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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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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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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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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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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
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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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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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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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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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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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类别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相关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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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QDII 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
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闭
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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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
的混合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政策取向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
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
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本基金将参照定期编
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使
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业绩优良、采取稳健投
资策略的基金,以充分分享证券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1)构建备选基金池
本基金采用定量方法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的基金构成备选基金池。该模块从
选股能力、择时能力、风险分散能力三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基金进行业绩评估。
分别根据上述三项指标的计算结果按数值大小对所分析的基金进行排序,每只基
金三项指标的排序之和为基金的综合得分。本基金将选取综合得分前 50%的基
金进入基金备选池。
(2)构建核心基金池
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本基金进一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
对基金的投资组合、市场适应性、流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析,以及对基金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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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管理团队等的考察,对备选基金的业绩增长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形成综合评
价。评价指标按得分高低排序,综合得分排序前 50%的基金进入核心基金池,作
为下一步构建基金组合的主要投资对象。
(3)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预先设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基金投资资产市场
的行情发展趋势和投资机会的判断,结合基金规模、成立时间、流动性、投资成
本、资产规模选择核心基金池中投资风格和组合资产符合市场预期的基金构建基
金组合。
对于无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
优基金。重点考察各基金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业绩稳定性,基金的合理
运作规模和申购赎回情况,基金的风险指标和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
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获
取超额收益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和指数基金,重点考察基金投资
范围的透明度、风格明确程度、跟踪误差和超额收益获取能力、累计偏离、基金
规模、相关投资方向或指数是否有明确代表性、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费用水平等
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重点考察基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在基金筛选指标上,重点考
察基金的择时能力、业绩持续稳定性、长期超额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
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有合理基金规模、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
金。
对债券型基金主要考察其长期超额收益获取能力,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
基金规模合理、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与市场环境相适应、可以准确
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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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4)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后,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检查组合中各基金的业绩表现、观
察组合的特性以及各基金的基本面变化(包括基金经理的变动、基金管理公司的
变化、基金投资风格的改变和基金的规模的变化等),并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的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组合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努力实现风险控制前提
下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
其次分析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
模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
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
备良好业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使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
策略等。
(1)久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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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
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
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
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
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
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
佳匹配的组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新券的申购。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而当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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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
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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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债券
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
闭运作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21)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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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
(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4)、(6)、(7)、(17)、(22)
和(23)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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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
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
组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能够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
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
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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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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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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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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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值。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净值估值。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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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值。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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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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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停公告万份收益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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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相应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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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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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的
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 为 D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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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D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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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
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
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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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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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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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运作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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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FOF-LOF)”;
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
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暂停营业时;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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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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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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