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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16:30】黑龙江省(伊春)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黑龙江 伊春市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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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招标 | 2024年9月19日【16:30】黑龙江省(伊春)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招标详情

****年9**日【**:**】黑龙江省(伊春)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经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拟定于****年9**日组织“黑龙江省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交易安排 

(*)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交易品种:****年黑龙江产地方调节储备大豆*****.**吨,国标*等及以上,不执行等级差价。水分、杂质执行增减量政策。具体销售数量、承储库点、等级标准等详见交易清单。

2.交易时间:****年9** **:**

请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用户中心→参加竞价交易→****年黑龙江省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交易。

(*)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会的买方须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且在年审有效期内,应是承储库以外具有粮油经营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

(*)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会采取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元递升报价。

*、保证金及手续费

保证金缴存比例:大豆交易保证金5元/吨、履约保证金***/吨,于竞价交易开市前*天到账。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无法参与交易。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成交后,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向交易市场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对于成交部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据实清退保证金。

*、交易准备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指派交易代表到交易市场或自行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到交易市场参加交易的代表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路况、出库条件和当地相关政策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交易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存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存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如未提前看样的,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黑龙江交易市场不受理粮食质量纠纷。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竞价交易成交后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签订《****年黑龙江省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

*、交割与结算

(*)本次竞价专场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天(自然日);货款实行“先款后货”原则,买方可*次性或分期分批交纳粮款,交款期限为竞买成交之日**天(自然日)内交齐全部粮款。买方在出库期内按到款进度出库。超出合同履约期,交易市场不再受理任何商务纠纷。

(*)买方将粮款汇到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线上申请《出库通知单》,通过交易市场审核后加盖出库通知单专用章,买方会员可自行打印用以办理出库手续。

*、质量标准

交易清单所示粮食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均为参考,具体以存储库点实物为准。竞价销售的粮食实际出库水分、杂质与入库验收时有差异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以粮食入库验收时的水分、杂质作为基准,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入库验收时的水分、杂质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计算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其他指标均以实物为准。粮食出库前买方企业与承储库需要签署《质量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同时注明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其它

1.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方企业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2.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粮款的合同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方企业。买方企业应继续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粮食的保管费用,保管期限第1个月内按**元/吨收取,第2月保管费用为2***元/吨,第3个月保管费用为3***元/吨,不足1月按1月计算,依次计算,按延期保管月长收取,并由承储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延期产生的保管等相关费用也可买方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年黑龙江省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交易咨询)

****-********(结算咨询)

 

***************

 ****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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